为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管理秩序,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全面整治违法建设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自行拆除。已建成违法建筑,违法建设实施单位或个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或继续抢建的,将依法予以罚款、没收或强制拆除。强制拆除中涉及当事人财物的清理、搬迁、保管等事宜,均由当事人自行负责,相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二、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违法建设,不参与租赁、买卖违法建筑物,积极主动配合查处违法建设。租赁或购买违法建筑物,不受法律保护,自行承担法律风险。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违法建筑的整治工作。
三、凡使用违法建筑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对已经办理的,要依法予以撤销;供水、供电、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电梯等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临时性或者永久性服务;设计、施工、预拌混凝土经营者以及建设行业其他经营者不得向违法建设提供服务;对向违法建设提供服务的预拌混凝土经营者,一律停业整顿,限期整改,从严打击;对参与违法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列入行业“黑名单”,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在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相关媒体进行公布。
四、坚持违法建设治理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同步推进,严查严处非法利益链。深挖彻查违法建设所涉“五类人”——土地权属人、使用人、投资人、施工人和受益人。对参与、策划、支持违法建设的公职人员及村社党员干部,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整治违法建设过程中,凡恐吓、威胁、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聚众闹事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参与违法建设的公职人员和党员干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到市纪委监委交代违法违纪问题,上交非法所得,听候处理;逾期未主动交代的,从严处理。
七、欢迎广大人民群众、新闻媒体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积极举报。举报电话:市查违办(0668)7285796。
特此通告。
化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