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来看看刁某与某药房公司及分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其中产品就是化橘红: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10日、11日,刁某在某药房公司某分店购买“化橘红”300瓶,总金额为11040元。“化橘红”瓶子上的标注有:品名化橘红;执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一部等内容。刁某购买后,已饮用了两瓶,刁某认为其饮用了“化橘红”后,身体出现不适,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某药房公司及分店连带退还购物款11040元及支付购物款三倍的赔偿金33120元。
(二)裁判结果
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刁某主张某药房公司某分店销售的“化橘红”是用有毒的木薯冒充的,但并未举证证明其所购买的“化橘红”有毒、有害、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危害的情形。经本院委托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某药房公司某分店销售给刁某的“化橘红”进行检验,所检项目结果均符合《中国药典》2015版一部该品种项下规定。而且刁某主张其向某药房公司某分店购买“化橘红”服用后出现身体不适,对此并无医院医生的诊断证明,而且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出现身体不适是因服用在某药房公司某分店处购买的“化橘红”造成的,刁某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为此判决驳回刁某的诉讼请求。刁某不服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食药品安全涉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所以对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作为惩罚性赔偿,加大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处罚力度,引导食药品企业合法诚信经营,生产、销售符合食药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同时,消费者也不能滥用手中的权利,无实据的要求三倍赔偿,滥用法律手段,影响食药品企业的生产经营,扰乱社会市场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