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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化橘红保护条例 具体内容

茂名市化橘红保护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

我们来看看具体内容,如果有意见可以向相关部门反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道地性保护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四章 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化橘红道地性保护,促进化橘红产业高质量发展,传承和弘扬化橘红文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化橘红的道地性保护、产业发展、传承与文化传播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化橘红,是指以化州柚果实为原料,采用特殊工艺加工而成的胎果或者果皮。

本条例所称化州柚,是指始种植于化州的一种芸香科常绿小乔木,系化橘红的生源植物。

第三条【基本原则】化橘红的保护和发展应当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绿色发展、产业融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化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化橘红保护及其产业发展规划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化橘红保护工作,引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组织制定化橘红保护相关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五条【部门职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化州柚种质资源的保护与管理、种苗繁育、种植技术规范指导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规范和维护化橘红市场秩序、标准化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化州柚种植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等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化州柚林木资源的监督管理和化州柚古树资源的保护等工作。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化橘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文化产业发展、旅游资源开发等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商务、公安、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化橘红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联席会议】市、化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化橘红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化橘红保护和产业发展重大政策、重大项目实施,协调跨部门重大事项。

第七条【宣传教育】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化橘红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化橘红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化橘红常识的宣传,对违反化橘红保护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道地性保护

第八条【保护规划】市、化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化橘红保护规划。化橘红保护规划应当包括种源、产地、种植、品牌等保护内容,可以根据产地内的地理、土壤等自然因素和文化传承等人文因素,对化橘红产地实行分区保护,并明确具体保护措施。

化橘红保护规划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和专门场所等向社会公告,并在政府网站长期公布。

第九条【核心保护区】化橘红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区域是化橘红核心保护区。

化橘红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化州市河西街道、石湾街道、新安镇、官桥镇、中垌镇、丽岗镇、林尘镇、江湖镇、合江镇、那务镇、平定镇、文楼镇、播扬镇、宝圩镇的现辖行政区域。

第十条【核心保护区禁止行为】禁止在化橘红核心保护区内化州柚集中种植区域新建、改建可能对土壤、水环境、大气造成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污染项目,应当依法限期整改或者搬迁。

第十一条【种植面积以及产量申报】化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稳定化橘红核心保护区化州柚种植面积,保持化州柚种植规模。

化橘红核心保护区内化州柚种植户应当每年向化州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报化州柚种植面积以及产量。

化州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化州柚种植面积以及产量进行科学评估,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种质资源保护】化州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化州柚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利用和管理等活动,加强化州柚原始品种保护。

化州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化州柚纳入古树名木保护目录,建立档案,实行挂牌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化州柚天然种质资源。

第十三条【良种繁育基地的设立和保护】市、化州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化州柚优良品种的繁育、示范和推广,推动依法设立化州柚良种繁育基地。

化州柚良种繁育基地应当设立保护标志,标明繁育种类、认定单位、建设单位等,向社会公告并接受社会监督。

化州柚良种繁育基地应当制定和执行种子种苗生产技术规程,建立产品质量保证制度,对本基地种子种苗生产、初加工等各环节进行质量控制。

禁止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化州柚良种繁育基地的种质资源。

第十四条【育苗、出苗检疫】化州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化州柚种苗检验、检疫规程,不符合标准的,不得作为种苗使用。

第十五条【产地环境保护】化州柚种植区域环境应当保持适宜的种植自然条件,种植区域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二)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种植投入品,使用高毒、剧毒及高残留农药,滥用农药、抗生素、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和除草剂;

(三)使用不符合水质标准的灌溉用水;

(四)其他危害化州柚种植区域环境的行为。

第十六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核心保护区内的化橘红生产经营者,可以向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申请使用化橘红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化橘红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不得在核心保护区外生产的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不得在化橘红以外的产品品种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十七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化橘红”、“化州橘红”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制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并向社会公开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请条件以及使用管理规则。

核心保护区内的化橘红生产经营者可以向化橘红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申请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被许可使用化橘红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合法使用人,可以向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根据相关规定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第十八条【地理标志保护禁止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使用或者伪造化橘红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明商标;

(二)擅自扩大化橘红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明商标确定的使用范围;

(三)在产品上使用与化橘红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明商标相似的标志,致使公众将该产品误认为化橘红地理标志产品;

(四)买卖、出租、出借或者擅自转让化橘红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明商标;

(五)销售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产品。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十九条【政策支持】市、化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在土地、资金、人才等方面制定具体措施,加大对化橘红生产经营者在繁育种植保护以及技术改造、科技创新、节能减排、品牌创建等方面的支持,为化橘红生产经营者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

第二十条【产业园区】市、化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化橘红产业园区建设,积极推动化橘红生产基地、批发零售交易市场、电子商务和信息平台建设,完善仓储、快递物流等配套设施建设,推动化橘红产业集群集聚发展。

鼓励化橘红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者与仓储物流企业合作建设规模化仓库,提供产地加工包装、质量检测、储存养护与运输配送等一体化物流服务。

第二十一条【制定标准规范】市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化橘红种植、采收、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存等标准规范,监督和检查标准规范的实施。

支持、鼓励化橘红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生产经营者转化科技创新成果,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二条【制定质量等级标准】市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化橘红质量标准,完善认证、标志制度和质量分级评价标准,推动化橘红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三条【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市、化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化橘红产业基础研究投入,搭建化橘红产业技术合作平台,推进产学研用对接。

鼓励化橘红生产经营者研发新型化橘红产品,推进化橘红产品多样化、特色化发展。

鼓励生产经营者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强化橘红产业科技创新合作,对发明创造及时申请专利,支持符合条件的化橘红生产经营者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化橘红生产经营企业上市融资。

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开发有利于化橘红产业健康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化橘红政策保险业务的发展。

第二十四条【线上线下销售】鼓励和支持化橘红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站销售、直播带货、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扩大营销,促进线上线下融合。

第二十五条【衍生产业发展】市、化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动化橘红产业与生态旅游、观光体验、历史文化、健康养生等产业融合发展,引导建设化橘红生态园、创意产业园、创业园、特色村镇等,发展化橘红旅游休闲项目。

第二十六条【药食同源】鼓励化橘红生产经营者依法推广化橘红药膳食疗标准与应用,开发宜食、宜饮、宜用的化橘红特色产品。

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餐饮服务单位使用化橘红作为食药物质进行食品传统工艺加工的,食品标签、说明书、广告、宣传信息等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第二十七条【行业自律】化橘红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诚信建设,引导化橘红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开展品质评价、技术成果评价、知识产权保护、品牌推介、职业培训与技能竞赛等活动,推动化橘红产业发展。

化橘红行业协会可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专家开展化橘红名优产品评定工作。

第四章 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二十八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化橘红中药文化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传承和传播,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展示、表演等活动。

化橘红中药文化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本市有关规定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支持将符合条件的老字号传统工艺纳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鼓励符合条件的老字号传承人申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对在化橘红文化传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文化资源保护和共享】市、区(县级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化橘红炮制技艺、饮食文化、民风民俗、历史典故、民间传说等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建立化橘红文化资源共享机制。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献有科学研究和临床应用价值的化橘红文物、文献、秘方、验方、诊疗方法和技术等,并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文化建设与传播】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加强化橘红文化精神标识的研究,推动“中国化橘红之乡”品牌建设,推进化橘红文化进校园、进社区,规范开展化橘红文化传播活动,提升化橘红文化影响力。

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建设化橘红博物馆、展览馆、科普馆等化橘红文化宣传教育基地。

第三十一条【对外交流与合作】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化橘红生产经营者参与对外交流与合作,鼓励化橘红生产经营者积极参与国内外博览会、交易会等活动,推动化橘红文化传播、应用与发展。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溯源管理】市、化州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化橘红育种、种植、采收、生产加工、仓储、流通的全过程数字化质量管理和质量追溯体系,监督和指导化橘红生产经营者全面落实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化橘红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追溯系统,建立种植、采收、生产加工、仓储及流通台账,如实记录、提供可供追溯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产品质量检测机制】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立化橘红质量检测中心,提升检测能力和服务质量。

市、化州市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化橘红的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机制,定期组织实施对化橘红产品的抽查检验,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第三十四条【种植技术监管】市、化州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公告的产品质量技术要求,制定和公布化州柚种植技术指导规范,加强对农药、化肥等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化州柚种苗选育、良种繁育、标准种植等进行指导,并组织开展种植技能培训。

第三十五条【地理标志产品以及证明商标监管】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化橘红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以及化橘红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管。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证明商标以及其他化橘红产品品牌、注册商标的保护,依法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标志以及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维护化橘红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化橘红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协同执法】市、化州市人民政府建立由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信息共享、协同配合的执法机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重点治理等工作,推动开展跨区域执法协作和维权援助。

第三十七条【举报监督】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化橘红质量安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等监督,畅通投诉渠道。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主管部门法律责任】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化橘红保护和发展工作中,未按照本条例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破坏天然种质资源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侵占和破坏化州柚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农业农村或者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破坏良种繁育基地种质资源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私自采集或采伐化州柚良种繁育基地种质资源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破坏产地环境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二条【侵犯知识产权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和专用标志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破坏溯源管理法律责任】化橘红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产品追溯系统,未如实记录、提供可供追溯相关信息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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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化宝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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